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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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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12條
使用前置及後附符號規定如左: 一、不得單獨使用,視人員取得前置或後附符號資格後與基本號碼連合使 用。 二、必須先行取得基本號碼後方可授予前置符號或後附符號,如基本號碼 撤銷時,則連帶該基本號碼之前置符號或後附符號亦隨同撤銷。 三、前置及後附符號使用於編制職務軍職專長時,係表示除應具有職務軍 職專長外尚須具有附帶資格,方能圓滿任職。 前置及後附符號視需要以命令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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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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