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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17條

人員軍職專長熟練水準之區分規定如左: 一、進入資格:凡對某種軍職專長,可能或部分合格,但尚未到達熟練水 準者,謂之進入資格。 二、完全資格:已全部具備軍職專長所要求之資格,且已到達熟練水準者 謂之完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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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