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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19條

人員具有左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可授予進入資格軍職專長: 一、曾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全部教育,但未從事該軍職專長工作者。 二、具有該軍職專長所規定之全部經歷 (驗) ,但未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 全部教育者。 三、曾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部分教育,及具有部分經歷 (驗) ,因任職需 要者。 四、具有該軍職專長之低級軍職專長,其現階已進入該軍職專長階級範圍 因任職需要者。 五、曾在軍事校班或民間學校畢業,其所受教育合於某一軍職專長之內容 ,而未具該軍職專長之經歷 (驗)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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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