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 第4條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4條

前條所列機關 (單位) 於收受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後,應循行政系統分別 轉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代表機構及國內有關機關 (單位) 、船艦 、軍民,避免通過危險區域。警察機關並應將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間、危 險區先行通報進出港口之漁船。基隆海岸電台轉全區各海岸電台 (含 SSB ) 對設有電台船舶實施廣播,勸導切勿進入射擊區。 區管中心認為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者,應依第三章有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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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