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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對海安全管制
射擊單位於開始射擊前三十小時,應以電話傳真通報基隆海岸電台依據全 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國際公約 (簡稱 GHDSS 公約) 相關規定廣播並發 送航行安全警告電傳信文 (簡稱 NAVTEX ) 、台中、高雄、花蓮海岸電台 、各漁業廣播電台及各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使用國際船舶通信公開頻率 及明碼,於射擊前二十四小時開始播送,每二小時播送一次,直至對海實 彈射擊報告單所列射擊完畢時間為止,其播報詞應包括射擊起迄時間、危 險區域 (經緯度) 及最大彈道高度。 前項播報詞得以英文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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