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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8條

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靶場附近適當地點,配置對海、空安 全監視哨,嚴密監視海面船艦及空中航空器行動,如發現有船艦及航空器 進入危險區域時,應迅速通知靶場指揮官下令停止射擊,俟危險情況消失 後,再行恢復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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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