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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忠烈官兵特卹辦法
› 第10條
國軍忠烈官兵特卹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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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軍官兵,在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或克盡厥職責仍未達成任務,而慷慨成仁死事…
第3條
具有前條所列事蹟,另於生前因戰功而獲得勛章以上之勛賞者,給予二等特卹。
第4條
具有第二條英勇事蹟,並獲總統明令褒揚者,給予一等特卹。
第5條
合於第二條至第四條之忠烈官兵,應由師、獨立旅(團)、或海空軍同等單位以上之單位主管長官列舉忠…
第6條
特卹金之發給,依現行一般卹金發給作業程序辦理。
第7條
特卹經費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造具預算,呈請國防部核撥。
第8條
奉總統核准特卹者,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第9條
特卹金給與基數區分為左列三種:一、一等特卹給與八十個基數。二、二等特卹給與六十個基數。三、三…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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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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