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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忠烈官兵特卹辦法 第3條

具有前條所列事蹟,另於生前因戰功而獲得勛章以上之勛賞者,給予二等 特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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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