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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忠烈官兵特卹辦法 第5條

合於第二條第四條之忠烈官兵,應由師、獨立旅 (團) 、或海空軍同等 單位以上之單位主管長官列舉忠烈事蹟,依程序呈報國防部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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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