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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82條

陸軍基層補給單位,承辦服裝補給業務人員,於點收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之 同時,應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一份,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另填軍品調 查報告表,洽上級補給單位辦妥賠償手續後,再行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 至於收回之服裝,限於兩週內送繳上級補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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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