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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83條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官兵服裝收繳及代金發放作業程 › 第 三 節 申請程序 › 第 一 款 陸軍 (含代補單位) 部分
陸軍各服裝補給單位收到退伍除役官兵送來之服裝清繳證明單後處理程序 規定如下: 一、軍團單位 (防衛部、守備區,比照軍團辦理) 。 (一) 軍 (含比照) 、師、獨立旅、營部,根據所屬單位填發之服裝清繳 證明單 (本單位退伍除役人員,可逕憑退伍除役命令辦理) ,並審 查退伍除役命令無訛後,即填發證明冊一式四份,以三份交退伍除 役官兵,或基層單位補給承辦人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另一份送 軍團部。 (二) 軍團應於每月終了三日內,根據所屬單位所送證明冊,彙填服裝代 金申請統計表二份,以一份送補給署,另一份自存,作為收繳服裝 之依據。 (三) 軍 (含比照) 、師、獨立旅、營部,收繳退伍除役人員之服裝,應 在當月內彙整分類送繳地區補給庫,如有短少,應填製軍品調查報 告表報賠,繳清賠款並取具統一收據,循補給系統申辦註銷手續。 (四) 軍團部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根據各單位所繳退伍除役人員服裝數量 ,彙填結報表二份,送補給署結案。 二、非軍團單位 (配賦有服裝、補發帳號之單位) (一) 憑所屬單位服裝清繳證明單及退伍除役命令,填發證明冊五份,以 三份交退伍除役官兵或基層單位承辦人,連同退伍除役命令持向財 勤單位請領代金,另兩份分送補給署及支援之地區經理補給單位 ( 均不備文) 。 (二) 收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填具軍品調查報告表,送請支援之經理補 給單位,核定賠償價格,取得「歲入預算收入憑單」向當地財勤單 位繳款,並取具統一收據,持向地區補給單位核銷除帳與結報。 (三) 各地區補給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根據各單位繳送退伍除役人員服 裝數量,彙填結報表兩份,送補給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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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 (含代補單位) 部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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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