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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81條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官兵服裝收繳及代金發放作業程 › 第 三 節 申請程序 › 第 一 款 陸軍 (含代補單位) 部分
陸軍單位退伍除役官兵,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後 ,根據個人服裝登記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單位服 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服裝補給單位 (配 賦有服裝、補給帳號之單位) ,更換證明冊三份後,連同退伍除役命令 ( 退伍命令軍官由列管團管區轉發、士官兵由原屬服務單位轉發) ,持向財 勤單位洽領服裝代金,亦可由服務單位代為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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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