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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84條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所送證明冊副本及繳回服裝之軍品補 給作業單、統一收據後,應相互核對,如有服裝未繳回者,應即追繳,如 經追繳後逾一個月仍未繳回時,應彙報補給署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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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