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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85條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轉送退伍除役官兵短少服裝賠款之統 一收據後,應按季彙製「被服裝具註銷賠償數量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十 五日前,連同統一收據送補給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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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