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 第16條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16條

監察官應經常實施部隊訪問,瞭解全般狀況,建立基本資料,統計分析檢 討,並對部隊實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以為建議改進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