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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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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19條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以建議行之: 一、有關政策制度法令等窒礙難行者。 二、有關上級命令下級執行確有困難者。 三、有關幕僚業務教育訓練軍紀管教之改進者。 四、有關部隊困難官兵困苦之改善者。 五、軍事措施不合要求或漸失時宜或有新見地而認為有改進或變更之必要 者。 六、成績優良之單位或勤務卓著人員之獎勵。 建議以書面報請主官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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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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