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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18條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檢舉之: 一、違背國家及革命利益者。 二、誹謗 領袖攻訐長官者。 三、組織非法團體或挑撥是非破壞團結者。 四、觸犯刑章而罪嫌重大者。 五、破壞制度違抗命令者。 六、各項措施陷軍隊重大不利者。 檢舉應以書面向主官 (管) 或上級單位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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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