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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 第20條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工作要領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以報告行之: 一、重大災害及意外損失事件。 二、重大擾民及影響軍譽事件。 三、重大違紀暴行之案件。 四、重大影響戰力士氣之事項。 五、軍中緊急事件。 六、優秀人才或有特殊表現者。 七、工作成績優良或對偶發事件處理適當者。 報告應以口頭 (電話) 或書面 (電報) 向主官 (管) 或上級單位行之,並 應循監察指導系統向上一級監察主管提出扼要之口頭報告,或以「監察通 信」之規定反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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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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