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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工作要領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情節輕微,不影響主要任務完成者,得 代表主官就地以指正行之: 一、處理業務失當。 二、運用不力。 三、敗壞軍紀。 四、其他過失。 指正以口頭或書面行之,口頭指正者,事後應補送指正通知單 (格式如附 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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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