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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15條

監察官應體認國軍監察工作之積極性與建設性,以嚴正、廉潔、公明之修 持,把握視察為主、調查為輔、防範重於糾舉、建議重於批評之原則,以 深入基層、解決問題為己任,確保各單位紀律、士氣、效率、風氣 戰力 等之高度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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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