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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30條

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除涉及刑事責任依法辦理外,車屬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記過一次至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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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