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第13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3條

改建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改建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