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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1條

原眷戶放棄承購改建之住宅,自願領取前條之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從其意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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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