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第26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6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軍眷住宅,其使用人不具原眷戶身分而領有房屋所有權狀者,比照原眷戶規定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