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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4條

改建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 二、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 三、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 五、融資貸款利息支出。 六、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輔助購宅款補助支出。 七、輔助原眷戶貸款支出。 八、眷村文化保存支出。 九、其他眷村改建之支出。 前項第八款眷村文化保存支出,以眷村文化保存開辦之軟、硬體設施為限;其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由申請保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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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