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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2條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身心障礙之情形者,由輔導會依榮譽國民之家身心障礙重建措施表(如附件四)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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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