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第2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21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規定停止安置就養者,於停止之原因消滅後,得重新申請安置就養。
AI 白話解釋
← 第20-1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