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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第4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4條
退除役官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 二、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 三、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 四、年滿六十一歲。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情形,應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如附件三)。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並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依修正施行前之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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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
第13條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一、喪失…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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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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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退除役官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在臺…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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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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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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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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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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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身心障礙之情形者,由輔導會依榮譽國民之家身心障礙重建措施表(…
第13條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一、喪失…
第14條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前條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安置就養之情形者,由榮服處或榮家自…
第15條
未經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無固定職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第16條
前條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在臺灣地區無…
第17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體檢表及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設有部分供…
第18條
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一、喪失…
第19條
(刪除)
第20條
(刪除)
第20-1條
退除役官兵居住榮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一、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或契約規定…
第21條
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規定停止安置就養者,於停止之原因消滅後,得重新申請安置就養。
第22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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