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第5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退除役官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三、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職)金。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