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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之一
第一款所定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以下簡稱退除役官兵);其安置就養區分如下: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公費進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亡故時,並予適當之喪葬補助。 二、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自付服務費進住榮家。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給付項目及數額,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所定進住榮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使用水、電費用超過一定額度者,其超額部分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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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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