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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6條

前條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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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