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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 第11條

農場應訂定農產品產銷作業流程及銷售計畫,並成立銷售小組,配合市場機制訂定售價,定期檢討;產品收、銷數量,每天應由主辦單位及會計人員登帳,不得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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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