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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 第3條

農場經營之事項如下: 一、農作物、森林、畜禽、水產、種苗等動、植物產銷事項。 二、觀光遊憩、住宿、餐飲、零售及休閒農業等相關事項。 三、太陽能及生質能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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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