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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
› 第16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 第16條
本會應對所屬農場每年辦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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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農場應依企業管理方式經營,以達成自給自足目標。
第3條
農場經營之事項如下:一、農作物、森林、畜禽、水產、種苗等動、植物產銷事項。二、觀光遊憩、住宿…
第4條
農場採直接管理與經營方式。但為改良生產、提高土地利用或增加收益,得就經營事項提供部分土地或設…
第5條
農場之經營,應將經營標的、經營方式、產品銷售、預期效益、工作進度及經費預算等,納入業務計畫與…
第6條
農場經營事業,以使用場部保留土地為原則。
第7條
農場經營資金不足時,得報請本會核貸。如向金融機構貸款時,應先報本會核准後辦理。
第8條
農場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建立…
第9條
農場之各項固定資產及物料之採購,應按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各項固定資產應有效運用、保管、維護及…
第10條
為確保正常經營,對各種災害如風災、水災、旱災、農作物病蟲害及禽畜疫病等災害,均應採取預防措施…
第11條
農場應訂定農產品產銷作業流程及銷售計畫,並成立銷售小組,配合市場機制訂定售價,定期檢討;產品…
第12條
農場辦理觀光遊憩及休閒農業,應訂定「遊憩區經營管理要點」,報本會核定後據以辦理。
第13條
農場對委託經營案件,應定期查核。
第14條
農場應於年度終了,將全年之經營成果彙編併入年度決算書表達,依規定期限陳報本會。
第15條
農場之經營收支如有賸餘,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分配項目辦理;至達到解繳投資報酬及核發營運獎金要件…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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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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