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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規範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的組織、業務、訓練計畫、經費及考核等相關事項,以提升退除役官兵就業競爭力,促進順利就業。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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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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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教務組。 二、輔導組。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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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養成訓練、進修訓練、短期專案訓練、員工在職訓練、委辦訓練及線上數位學習。 二、職業訓練招生及成果展示。 三、訓練師選訓用考核及訓練場地設施規劃管理。 四、承辦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 五、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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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員生活及宿舍管理。 二、學員就業輔導及追蹤。 三、學員各項津貼請領。 四、各項文康活動策辦。 五、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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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總務、工程、採購、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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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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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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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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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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