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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2條

主任綜理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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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