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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3條

士兵分發各單位,應依據體檢表、詢問個人病史及體能狀況,建立高危險群名冊。 官兵應完成熱傷害防治、自救互救及心肺復甦術等急救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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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