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 第4條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4條

執行軍事作為,應考量人員年齡、體質、能力等差異,明訂執行方式及基準,予以合理區別,彈性調整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