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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部隊與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商洽兵要情報實施辦法 第3條

國軍部隊為軍事需要,得向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請求協助,或直接向其蒐 集所需兵要情報資料。 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有協助國軍部隊兵要調查與供應兵要情報資料之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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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