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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部隊與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商洽兵要情報實施辦法 第4條

陸軍軍團、海、空軍、憲兵各司令部、聯勤各業務署、師管部、地區海巡 部以上單位,得向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蒐集兵要情報資料。 陸軍師級 (海、空軍、憲兵、聯勤、團管部、海巡指揮部比照) 以上單位 ,得向地方政府蒐集兵要情報資料或呈報上級轉洽專業機構供應。 旅級以下部隊負有某一地區之獨立任務時,比照前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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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