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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部隊與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商洽兵要情報實施辦法 第5條

國軍部隊向地方政府或專業機構洽取有關兵要情報資料時,應正式備文, 申請供應。必要時,須派遣專人親自洽取,並負責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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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