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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部隊與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商洽兵要情報實施辦法
› 第2條
國軍部隊與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商洽兵要情報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機關。 二、專業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有關生產事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兵要情報:凡對軍事作戰與戰力具有直接或間接影響之因素,如自然 、人文、地理 (地形、水文) 、疆域、經濟 (資源) 、交通、設施、 天候等均涵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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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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