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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大學組織規程
› 第1條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
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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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防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隸屬國防部,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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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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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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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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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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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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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本大學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12條
本大學及各學院、學系、學程、研究所得依大學法規定,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
第13條
本大學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14條
本大學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1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看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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