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 第7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第7條

參謀本部置次長五人至七人,主任二人,職務列中將或少將;主任、副主 任、助理次長 (執行官) 、助理次長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少將;處長 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組長、副組長、主任 、副主任四十九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主任九人,職務列上 校、中校;參謀四百三十人至六百九十二人,職務列中校、少校、尉官、 士官,其中一百二十一人至二百十一人,職務得列上校。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國防部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備戰需…第3條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或組辦事:一、聯合作戰訓…第4條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第5條參謀本部為遂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第6條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一級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副參謀總長二人,均為二級上將。第8條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由參謀本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發布。第9條參謀本部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十五人至三十人及進用國軍聘僱人員。第10條本條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內由行政院定之。
← 第6條看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