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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21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單位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派員開會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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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