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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22條

參謀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相互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 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致一致意見時,再呈報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核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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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