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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條

國防部因軍事審判業務及處理軍人權益行政爭議事件需要,特設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準則所稱軍事法院分為下列三級: 一、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二、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最高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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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