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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6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軍事審判案件、復審、再申訴或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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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