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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5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置公設辯護人若干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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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