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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3條

最高軍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少將。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均上校。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均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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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